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3月12日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期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67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并就支持方向和限额作出如下调整:
(一)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等的普通高中建设,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等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三)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本科高校学生宿舍建设。支持“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支持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中外合作办学。
(四)在《实施方案》已明确的相关支持限额基础上,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普通高中项目,每所高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以下简称“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中学购置实验设备,以省(区、市)为单位整体批复、整体招标采购,每省(区、市)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结合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每所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30亿元;科研能力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6亿元,其他高校不超过2亿元;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结合宿舍缺口面积测算支持额度,其他高校每校支持额度不超过2亿元;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根据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支持额度。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原则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地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对中央高校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
第七条 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地方中西部高校、地方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地方本科高校学生宿舍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中央高校“双一流”新校区、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学生宿舍建设等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70%的比例进行支持。
第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纳入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统筹实施;需要调整支持标准的,可另行制定支持标准。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九条 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第十一条 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单位所属高校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劣的相关规定,可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当调节各地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高校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方向支持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2024年起,选取部分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启动试点。今后逐步纳入其他产粮大县,分期分批推进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方向支持产粮大县对教育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填平补齐,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县城项目,适当考虑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公办幼儿园。支持幼儿园园舍、活动场地等设施土建,购置必备的室内外活动器材和生活设施设备。
2.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支持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体育运动场等设施土建,配置必要的“互联网+教育”设施。
3.中等职业学校。支持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体育运动场等教学生活用房建设。
第二十六条 紧贴服务对象,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人均学位数偏低、学位短缺地区的项目建设。紧盯现实需要,优先支持目前无设施、设施已临近使用年限、已被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项目。紧扣功能缺项,优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补齐的改扩建项目。鼓励对现有设施挖潜改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整体新建、迁建的,地方要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本方向项目应为“十四五”时期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方向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资金,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支持各方面条件成熟、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方向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节约投资,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过度超前。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本方向的单个项目实行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双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原则上,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如下:
项目类型 | 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最高额度(万元) |
幼儿园 | 500 |
小学 | 1000 |
初中 | 1000 |
普通高中 | 5000 |
中等职业学校 | 5000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编制《“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共卫生应急和救治能力提升,包括规划布局“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大城市相关应急保障医院建设等;
(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包括县域医共体建设、公立医院病房改造提升等;
(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
(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五)产粮大县医疗卫生项目。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于中央本级项目,根据项目单位性质、营收能力、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在具体项目审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对于地方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实施方案》支持比例按此执行,“平急两用”应急保障医院、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定额支持项目、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下同)。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落实的卫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实施;需要调整支持标准的,可另行制定具体支持标准。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七条 有关中央单位、各地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八条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当、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规划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九条 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本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将所报送项目关联相应的文号后,同步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项目信息应与项目库内保持一致。
第十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各自申报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各地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商有关单位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劣的相关规定,可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当调节各地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调度和监管。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用于符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它项目。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将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中央单位以及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对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方向支持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2024年起,选取部分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启动试点。今后逐步纳入其他产粮大县,分期分批推进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方向支持产粮大县对医疗卫生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填平补齐,支持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和县级疾控中心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县城项目,适当考虑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支持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建设,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建设,重大设备购置,以及信息化和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2.县级疾控中心。支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设备配置,以及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紧贴服务对象,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人均床位数偏低地区的项目建设。紧盯现实需要,优先支持目前无设施、设施已临近使用年限、已被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项目。紧扣功能缺项,优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补齐的改扩建项目。鼓励对现有设施挖潜改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整体新建、迁建的,地方要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本方向项目应为“十四五”时期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方向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资金,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支持各方面条件成熟、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方向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节约投资,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过度超前。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本方向的单个项目实行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双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原则上,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如下:
项目类型 | 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最高额度(万元) |
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 | 5000 |
县级疾控中心 | 1000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中央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编制《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二)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三)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相关规定,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 对中央单位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单个项目实行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额双限控制,超出部分不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原则上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东、中部地区未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国家公园相关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七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本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编制,明确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排序,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符合《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和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结合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分年度下达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至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各地入库项目总体建设任务占比,结合各地当年申报项目情况,划分拟安排各地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劣的相关规定,可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当调节各地额度。
第十三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年度计划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时,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对支持中央单位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规定,根据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性质,分别明确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资金安排方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建立《实施方案》项目储备库。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地方资源禀赋、财政实力、供给需求等实际,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
第十六条 项目储备库编制过程中,宣传、住建、文化旅游、广电、林草、文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地方拟入库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建议项目清单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本级项目不建立项目储备库,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部门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联审,由地方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最终确定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当符合支持范围,严格执行有关遴选标准,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其他文化旅游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建设内容和支持标准。
第十九条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或依法依规授权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可研报告审批应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前置审批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地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单位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存储、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于每年底汇总年度完工项目验收结果,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验收结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等人口流入多、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体育总局、中国残联共同实施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该工程以《“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3〕294号)和《“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555号)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并作出以下调整:
(一)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的支持范围调整为“支持省级、地市级及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较多且有需求的县”。
(二)优抚医院床均建设投资调整为“按不超过30万元(含设备购置)测算”;省级盲人按摩医院项目可一并或另行按照每床不超过18万元的标准申请设备包定额补助。(设备购置均为可形成固定资产的非一般经费类设备)
(三)新增大运河国家步道支持方向,每公里平均总投资按不超过400万元测算;新增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建设支持方向。具体遴选及支持标准均另行制定。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以本办法第七条为准。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建项目,支持额度在上述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减半。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社会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统筹实施;需要调整支持标准的,可另行制定具体支持标准。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第十一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地常住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结合各地发展现状及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劣的相关规定,可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当调节各地额度。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中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退役军人保障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全民健身设施全部采取带项目下达方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商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十七条 本专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年度实施。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商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适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编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三)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五)产粮大县养老托育项目。
其中,(一)(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三)(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实施;(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 对于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支持设备购置;对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对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养老、托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统筹实施;需要调整支持标准的,可另行制定具体支持标准。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做好本地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九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建设申请要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与当地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
(四)项目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五)项目要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上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鼓励各地依法依规、综合利用“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资金规模、有关政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劣的相关规定,可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当调节各地额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按项目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存储、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内项目实施工作。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十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衔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每月10日前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方向支持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2024年起,选取部分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启动试点。今后逐步纳入其他产粮大县,分期分批推进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方向支持产粮大县对“一老一小”领域公办养老托育机构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填平补齐。重点支持县城项目,适当考虑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提升护理能力。
2.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支持产粮大县统筹0—6岁育幼服务资源配置,依托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建设(含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紧贴服务对象,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人均床位数偏低地区的项目建设。紧盯现实需要,优先支持目前无设施、设施已临近使用年限、已被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项目。紧扣功能缺项,优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补齐的改扩建项目。鼓励对现有设施挖潜改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整体新建、迁建的,地方要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九条 本方向项目应为“十四五”时期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第三十条 本方向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资金,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支持各方面条件成熟、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方向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节约投资,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过度超前。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本方向的单个项目实行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双控”,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